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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所地质科技档案、资料管理办法(暂行) |
宜昌地质矿产研究所地质科技档案、资料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资料管理办法》,规范我所地质科技档案、资料的管理,结合我所地质科技档案、资料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质科技档案、资料的范围包括:
1.我所从事地质科研、地质调查和地质科技开发、咨询等各项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研究、保存价值的各种科技档案;
2.中南地区各地方地调单位汇交的地质调查成果资料;
3.我所出资培养的研究生的学位论文、科技档案与材料;
4.在研究和地质调查工作中,各项目收集、购置的各种地质、测绘等资料;
5.地质科技档案、资料的载体可以是:文字、图件、表格、声像、电磁介质、岩矿芯、各类标本、光薄片、样品等实物的形式。
第三条 地质科技档案、资料必须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便于开发利用。
第四条 所内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并应承担收集、整理、登记、立卷、归档和保护地质科技档案、资料安全与合法使用的义务。
第四条 除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或有合同条款约束外,地质科技档案、资料的权属归宜昌地质矿产研究所拥有。
第二章 管理体制及其机构职责
第五条
本所地质科技档案、资料管理工作遵守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所保密工作委员会,负责指导和检查地质科技档案、资料管理工作。设地质资料室,由主管所长领导,信息与测试技术部分管。主管所长负责决定地质科技档案、资料的对外转让、地质科技档案、资料的划密、解密工作,决定鉴定、销毁等重大事宜。
第六条 地质资料室的主要职责:
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地质科技档案、资料管理工作的法令、政策和规定;执行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有关地质科技档案、资料管理工作的指令和规范。
2.负责规划、协调全所地质科技档案、资料管理工作,对各部门地质科技档案、资料的汇交、立卷、使用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检查。
3.制订和组织实施本所关于地质科技档案、资料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履行依法治档职责。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做好地质科技档案、资料的密级划控和守密、解密工作。
4.负责本所和中南地区各地调院地质成果资料的汇交验收、整理、编目、保管、统计、管理等工作。
5.负责我所地质档案、资料馆藏的整理、编目、修补、保管、价值鉴定、提供利用与提出销毁等工作。
6.做好防火、防盗、防虫等“九防”工作,确保地质资料档案的安全。
7.建立内部岗位责任制度,职责明确,分工到人。
第三章 地质科技档案、资料的形成与汇交归档
第七条
地质科技档案、资料管理工作是地质科研、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地质科研活动的重要环节,必须纳入科研计划、管理制度和有关人员职责范围之中,与计划管理、课题管理、成果管理等工作紧密结合。
第八条
我所从事地质科研、地质调查和地质科技开发、咨询等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具有研究、保存价值的各种科技文件与材料,按《宜昌地质矿产研究所科技档案立卷归档管理办法(暂行)》进行立卷归档。科研、地调项目所形成的,具有研究与保存价值的科技文件材料,在项目完成鉴定后三个月内完成立卷归档工作,向所资料室移交。
第九条
地质科研和地质调查项目的地质成果资料,自项目完成鉴定或成果审查意见书下发之日起180日内完成地质成果资料的汇交,地质调查项目的地质成果资料的汇交按《中国地质调查局资料管理办法》执行,其它地质科研项目如无明确成果汇交规定的,参照《中国地质调查局资料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为了确保地质成果资料、档案的按期、按质归档与汇交,我所技术处与地调部应在中南地区地调项目或我所承担项目成果审查意见书下发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函告我所地质资料室,以便对地质成果资料、档案归档与汇交工作的督促、检查。
第十一条
对于个人在从事职务活动中形成的具研究、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等,必须按照规定向所资料管理部门移交,任何个人不能据为己有。对于个人在非职务活动中形成的重要资料、标本等,可按征集、代管、捐赠的方式处理。
第十二条
由我所主持与其它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应将一套完整的科技文件材料立卷归档、汇交。我所参加协作的项目无明确归档规定的应对所承担部分的地质科技文件材料进行归档,如独立形成成果资料的,还要进行成果资料的汇交。
第四章 地质科技档案、资料管理
第十三条 地质资料馆接收地质科技档案、资料时,要按照规定的分类编号方法进行统一分类、编目、排架等。
第十四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对馆藏地质科技档案、资料实行密级保管。
第十五条 库房应有防盗、防火、防尘、防鼠、防虫、防高温、防强光等设施。
第十六条
地质科技档案、资料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对保管期限已满的地质科技档案、资料,依据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价值鉴定与销毁。
第十七条 对地质科技档案、资料的收进和移出、案卷数量、利用等情况进行统计,并按规定定期上报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建立和健全地质科技档案、资料库房管理有关制度。设专人负责库房管理,定期进行检查、清点,对于已破损、字迹不清的档案及时抢救,发现隐患立即向领导汇报解决。
第十九条 做好地质科技档案、资料管理的基础工作,逐步实现档案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现代化管理。
第五章 地质科技档案、资料的开放利用
第二十条 地质科技档案、资料应按照规定向社会提供资料共享服务。
第二十一条
地质科技档案、资料的查阅与借阅,实行审批与借阅证相结合的原则。具体按宜昌地质矿产研究所《地质科技档案、资料借阅暂行规定》执行。
第六章 地质科技档案、资料的鉴定和销毁
第二十二条 地质科技档案、资料因保存时限已满、或严重破损、或无保存价值,可按有关规定进行销毁。
第二十五条
地质科技档案、资料鉴定工作在主管所长领导下,由业务部门、所保密委员会、地质资料室组成鉴定小组。其职责是调整密级和保管期限,提出销毁无保存价值地质科技档案、资料的意见,写出鉴定报告,经所有关领导签字后按规定程序进行销毁。
第二十六条
销毁地质科技档案、资料,应登记造册,履行审批手续,鉴定小组指定两人以进行监销。监销人、批准人和鉴定小组成员都要在销毁档案清册上签字。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销毁档案。
第八章 档案工作人员
第二十七条 地质科技档案、资料管理工作人员(包括专职和以做档案工作为主的兼职人员)属专业技术人员,按有关规定实行技术职务聘任制。
第二十八条 对地质科技档案、资料工作人员应定编、定岗、定职、定责,按照所内规定进行德、勤、能绩的考核,根据工作实绩决定聘任。
第九章 考核、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九条 建立地质科技档案、资料管理工作检查、考核、评估制度,对地质资料管理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三十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照规定给以行政处罚。触犯刑律的,报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地质资料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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