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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地质矿产研究所地质资料汇交暂行办法 |
宜昌地质矿产研究所地质资料汇交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资料管理办法》,加强地质成果资料的管理,结合我所地质成果资料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地质资料,是指我所承担的
第二条
汇交地质科技项目成果资料,应当符合地质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及国家技术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地质资料,不得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
第三条
地质科技项目成果资料除按规定要求复制纸介质成果资料外(包括文字报告、审批类文件、附图、附表、附件、地质档案原始登记簿明细帐),还应按规定做好该成果资料的电子文档。
第二章 地质成果资料汇交范围、时间和数量
第四条
地质资料汇交应当按照国务院《地质资料管理条例》附件规定的范围和《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成果资料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汇交范围,汇交地质资料。
第五条
国家出资项目,除按规定向全国地质资料馆汇交地质成果资料外,还要同时向项目所在省(市、区)地质资料管理部门汇交地质成果资料。
第六条
地质科研和地质调查项目的地质成果资料,自成果审查意见书下发之日起180日内汇交。因不可抗力,地质资料汇交人不能按时汇交地质资料的,应当向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主管部门提出延期汇交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汇交。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80天。为确保
第七条
地质成果资料的汇交份数,向地质资料室汇交纸介质成果资料和电子文档成果资料各2份,向部、局、省各汇交1份纸质和电子成果资料。多跨一省(区)则多汇交1份资料。
第八条
汇交的地质资料,经验收合格后,由地质资料室出具地质资料汇交合格证,并按规定由地质资料室及时移交局资料馆或者地质资料保管单位。
第三章 纸介质地质成果资料的汇交要求
第九条 地质成果资料应按国家相关编制规范编写。
第十条 汇交的地质成果资料必须完整、齐全。
第十一条 汇交的地质成果资料必须是经过评审、鉴定、验收并按评审意见进行修改的最终成果资料。
第十二条 汇交的地质成果资料要制印清晰,着墨牢固,能够长期保存。电子文档须可读取与转存。文字报告采用Word,插图用JPG格式。
第十三条
文字报告的封面应包含地质调查项目全称(包括所在省、乡或镇、矿区或地区名称,矿种或类别,工作性质),工作单位全称,报告提交时间。
第十四条
文字报告的封二应包括地质调查项目全称、任务书编号、项目代码、工作起止时间、单位行政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报告编写人、工作完成单位、报告提交时间、并在汇交单位栏加盖公章。
第十五条 文字报告须在封底附300-500字的内容摘要;并作关键词标引。
第十六条
纸介质成果资料规格应为A4(21.0cm×29.7cm)或大16开。附图应折叠成16开(19cm×27cm)大小的手风琴状,图签折在外面。
第十七条 文字报告不单独进行外包装。不能用金属钉装钉,要用棉线装钉牢固。
第十八条
纸介质审批类文件要装钉成册,编排顺序为审查意见书、评审意见书、野外验收意见书、初审意见书等。原则上按审批级次由高到低依次编排。同级、同类的审批文件,按时间先后顺序由新到老进行编排。
第十九条 正文、附图、附表、附件等目录的内容与纸介质相符。目录顺序编排如下:
1.正文目录:用Word自动生成。
2.附图目录:应反映图件的顺序号、图名、比例尺。顺序号应依序一张一号,一律采用阿拉伯数字编号。
3.附表目录:附表与文字报告合订的,在附表目录标题后面注明所在报告内的页码,如单独成册的,应分册编目。(报告内插表不在此列)
4.附件目录的编排要求与附表相同。单独成册的照片(图版)应作为“附件”编目。
5.正文页码应位于页面的底端(页脚),对齐方式为“外侧”(奇数页在右侧,偶数页在左侧)。插图、插照、插表为单页面的与正文一样也应在相应位置编连续页码。
第二十条 所有图件的右下角必须有责任栏(图签),其中图件名称和顺序号尽可能明显突出,图签位置应折在外面。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地质成果资料电子文档的编制请参照《国土资源部数字国土工程工作标准》及相关文件。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信息与测试技术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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