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供区域地球化学资料等有关问题的批复

关于提供区域地球化学资料等有关问题的批复

中地调发〔2006〕87号

成都地质调查中心:

你单位 “ 关于向中外合资企业提供区域地球化学数据资料请示 ” (成地调发 [2006]3 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土资源部 “ 关于处理收集全国性地质数据的复函 ” (国土资储函 [2006]9 号)精神,对用户提出的要求一次性收集全国范围的专业地质调查数据,在符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不受范围大小限制,可一次性提供。
二、按照《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资料接收保管和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对外提供的复制资料服务在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的前提下,不受复制资料的介质类型和数据格式限制,纸介质和电子介质资料及其它各种类型的数据均可向社会提供复制服务。
三、根据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以及《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资料接收保管和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凡查阅利用机密、秘密地质调查资料的,承办人除出具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外,还应提供县级以上单位正式介绍信,并办理涉密资料提供利用手续。 1:20 万、 1:50 万地球化学调查资料中凡涉及国家地理数据,属涉密资料,对中外合资企业等用户提供服务应符合涉密资料的有关管理规定。
四、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涉密事项归口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地质资料对外提供利用涉及地形涉密的,按照涉密地质资料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关保密问题的请示按照国家保密法的规定,逐级上报。
五、按照部《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规定,地质资料服务允许收取复制工本费,请按照此原则结合当地物价水平提出收费标准和收费的管理规定,报局事前备案后,尽快到所在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等手续。
请按照此批复意见规范地质资料服务工作,提高地质资料公益性服务水平。
中国地质调查局
二OO六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