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生物与地质环境演化湖北省重点实验室管理总则
第一条 古生物与地质环境演化湖北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依托单位是中国地质调查局武汉地质调查中心(中南地质科技创新中心)。为规范和加强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参考《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依据《湖北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和中国地质调查局武汉地质调查中心相关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名称为:古生物与地质环境演化湖北省重点实验室,英文:Hubei Key Laboratory of Paleontology and Environmental Change (Wuhan Center of China Geological Survey)。
第三条 实验室是武汉地质调查中心(中南地质科技创新中心)科技创新、开展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学科带头人和学术团队、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平台和基地之一;其目标是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
第四条 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第五条 本系列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有不完善之处日后进一步修改。
古生物与地质环境演化湖北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制度条例
根据中国地质调查局和湖北省科技厅关于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等的有关规定,以及武汉地质调查中心相关管理制度,为实现实验室的工作目标、加强实验室各项日常工作的管理,特制订本条例。
第一条 实验室的依托单位是中国地质调查局武汉地质调查中心(中南地质科技创新中心),接受中国地质调查局和湖北省科技厅等有关上级组织的领导、检查、拨款、评估等,执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开放运行机制。同时,实验室积极争取国家和社会的各类科研经费。
第二条 实验室所有的管理规章制度都以学术发展规划纲要为基础而制定。
第三条 实验室对国内外开放,欢迎国内外专家学者来实验室进行课题研究或合作研究,鼓励和提倡多学科的联合和交叉研究。
第四条 实验室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秘书长1名,秘书2名。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负责实验室的规划发展、科学研究、学术交流、研究生教育、设备资产、安全保密等;副主任受主任委托,分工负责相关管理工作。秘书处协助主任、副主任及学术委员会处理日常事务。
第五条 实验室设立学术委员会,职责和作用见“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六条 根据实验室学术发展规划纲要,每个研究方向设置1-2名学科带头人,由实验室主任聘任或指定,职责是协助实验室主任管理和协调各研究方向的课题研究、学术团队建设、人才队伍培养、仪器运行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固定研究人员、专职科研人员、专职技术人员、实验研究人员、技术支撑人员和管理人员)和流动人员(包括硕士生、博士生、客座研究人员以及高级访问学者、开放课题申请者等)都必须遵守本实验室的相关规章制度。
第八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运行、安全生产及科技活动档案材料管理的相关规定参照中国地质调查局武汉地质调查中心对应规章制度执行。
第九条 本系列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按照湖北省科技厅、中国地质调查局、武汉地质调查中心相关规定参照执行。
古生物与地质环境演化湖北省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工作条例
古生物与地质环境演化湖北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受中国地质调查局武汉地质调查中心(中南地质科技创新中心)的聘任和委托,是实验室的学术指导与审议机构。
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古生物学与地质环境科学领域的知名同行专家组成,能从相关领域的不同学术角度对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和工作内容实施有效指导。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委员10-14名,学术委员任期五年,每次换届更换三分之一以上成员。
一、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审议和指导实验室确立目标、学科布局和研究方向;
指导和审议重大学术活动;
评议实验室的开放课题和自主研究课题;
评估实验室人员的科研进展及研究成果;
听取和审议实验室的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报告;
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
通过讲学、互派研究人员等多种形式支持实验室的研究工作。
二、学术委员会工作方式:
每年召开1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
学术委员会主任在必要时可临时召集相关会议。
平时使用各种通讯方式与实验室保持紧密联系。
学术委员会遇事需要形成决议时,在发扬民主、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决议以超过参加表决人数的三分之二为有效。
实验室遇有学术方面的重大决策时,应报请学术委员会审议,征求学术委员会的指导意见。
实验室应为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提供方便,通过各种方式,为学术委员会了解和指导实验室的工作创造条件。
学术委员会的换届聘任等由委托单位中国地质调查局武汉地质调查中心(中南地质科技创新中心)和实验室室务会负责组织实施。
古生物与地质环境演化湖北省重点实验室流动科研人员工作规则
实验室流动科研人员包括:讲座教授(研究员)、客座教授(研究员)、高级访问学者、实验室开放课题基金申请人、博士流动站工作人员(博士后)、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和本科实习生。
第一条 流动科研人员在实验室工作期间,由实验室学术方向负责人、课题合作者负责课题方面的指导或协调联合实验事宜。
第二条 流动科研人员应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设备。如违反实验室有关规章制度,并经劝阻无效,管理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实验室工作。
第三条 实验研究数据应认真、详细、准确记录,并按《科技活动档案材料管理的规定》保存,不得擅自处理合作科研成果。
第四条 流动科研人员应积极参加实验室的学术活动。
第五条 流动科研人员发表文章时按《重点实验室成果有关规定》署名。
第六条 流动科研人员应于当年12月15日前将本年度已被录用论文的印刷版或印刷电子版(如PDF格式文件)交到实验室秘书处,编入本年度实验室年报中。
第七条 如课题涉及成果保密问题,流动科研人员应与课题合作者签订保密协议,按所签订的保密协议有关条款处理。
第八条 如因违反工作规则而造成仪器设备等的损坏,须按照仪器设备的价值和损坏程度酌情赔偿损失。
第九条 流动科研人员在实验室工作期间,需要出差或临时离开实验室,均应征得学术方向学科带头人或课题合作者的同意。
第十条 流动科研人员工作结束时,应及时归还借用物品,并在实验室学术活动中汇报研究情况。
古生物与地质环境演化湖北省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古生物与地质环境演化湖北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依托中国地质调查局武汉地质调查中心(中南地质科技创新中心)进行建设和运行。为服务新时期长江经济带和湖北省生态文明建设及资源、能源可持续发展的科技支撑需求,促进对外学术交流与合作,加快人才队伍培养,提升实验室研究人员的科研水平和学术影响力,特设立开放基金,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开放基金资助对象为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并在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地勘单位中获得一定工作经验的科研、教学及地质调查技术人员,重点鼓励青年人员开展原创性研究,并宽容失败。
第三条 开放基金主要资助符合实验室研究方向的基础性、应用性研究课题,要求科学问题明确、学术思路新颖、预期成果有较重要的科学意义或应用价值,符合实验室重点研究方向;获批课题的年度成果由实验室组织学术委员会评议审定。
第四条 开放基金的财务管理需满足武汉地质调查中心对相关项目的经费管理办法;实验室为开放基金的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课题的申报、评审、跟踪与验收,学术委员会负责从课题申请到验收环节的学术评价与指导。
第二章 课题申请与评审
第五条 开放基金课题每年申报一次,申报截止时间一般为每年6月至7月;课题执行周期为1-2年。
第六条 开放基金资助的课题分为重点资助和一般资助两类。重点资助的课题总经费为5-8万元/项,一般资助的课题总经费为2-3万元/项。开放基金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七条 申请人只能申报或主持1项开放基金课题,作为成员同时参加的开放基金课题不能超过2项。
第八条 申请获批的课题须满足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合理可行,研究期内可取得一定进展等基本条件。申请者与课题成员具备实施该课题的研究能力和时间保证,经费预算合理。课题申请获批后,编写课题方案并报实验室批准实施。
第九条 开放基金的评审一般安排在每年10-12月份,由实验室组织对应学术方向的学术委员会成员组织评审,申请课题的评审遵循“公开公正、择优资助”的原则。同等条件下,优先资助依托单位之外的申请人。评审结果提交依托单位批准后在武汉地质调查中心网站公示。
第三章 课题实施
第十条 开放基金课题获批后,实验室对课题进行统一编号,课题负责人应立即组织实施开展工作,确保课题的完成。
第十一条 课题的研究目标、内容、年限、成员、经费,原则上不得变动、更换,如遇不可抗拒因素或研究中根据新发现有必要调整实验方案等,经实验室主任同意,报学术委员会审议备案后方可调整。
第十二条 课题负责人一经确定不得代理或更换,遇有特殊情况课题负责人无法开展工作的,经实验室主任批准后,终止课题。
第十三条 课题实施期满,须在两个月内提交结题报告、经费说明,并附正式发表的论文或相关的研究成果证明。学术委员会对课题进行验收,验收结果报依托单位审批。
第十四条 课题验收后,三个月内完成资料归档,归档要求参照中国地质调查局项目管理相关规定执行。资料归档验收合格,课题结束。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开放基金实行专款专用,除规定的财务科目外不得列支其他科目经费支出。基金经费采取实报实销形式,票据真实合法,报销需经实验室秘书处审核,实验室主任审批。
第十六条 开放基金课题负责人为资金使用第一责任人,按照批准的预算核定的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经费,经费的管理、报销等按照武汉地质调查中心(中南地质科技创新中心)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 成果
第十七条 课题研究成果的所有权为实验室与基金获批研究人员所在单位共享。开放基金资助的论文发表、专著出版、专利申请和奖励申报等,都应标注 “古生物与地质环境演化湖北省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The project was supported by Open Fund of Hubei Key Laboratory of Paleontology and Environmental Change (Wuhan Center of China Geological Survey)]及其课题编号。对合作者的贡献,在发表的文章和成果中应有反映。课题结束后,成果报告、资料和图表等交实验室归档。
第六章 考核
第十八条 除提交结题成果报告外,重点资助课题须至少在SCI或EI上发表1篇学术论文;一般资助课题须至少在核心及以上期刊发表1篇学术论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单位署名为“古生物与地质环境演化湖北省重点实验室”[Hubei Key Laboratory of Paleontology and Environmental Change (Wuhan Center of China Geological Survey)]。
第十九条 对于未完成目标任务、结题时未发表文章(以专利等作为考核目标的课题除外;已录用可计为发表,但见刊后需补交刊发文章正式版),课题验收不予通过,三年内不再受理课题负责人的立项申请。
第二十条 有下列问题之一者,秘书处报实验室主任批准后终止课题,实验室不再受理课题负责人的后续立项申请;情节严重者将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1.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或违反知识产权法规行为,违反科学道德者;
2.课题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的研究工作;
3.未按要求上报课题执行和进展情况或结题验收汇报,不接受实验室对课题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与审计;
4.经费使用违反有关财政制度或其它违反开放基金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古生物与地质环境演化湖北省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古生物与地质环境演化湖北省重点实验室成果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科研成果管理,推进科学道德与科研诚信建设,维护实验室和科研人员的合法利益,鼓励实验室人员多产出高质量研究成果,并规范公布和发表成果的程序,特制定此条例。
第二条 实验室人员应严格遵守科研道德和科研诚信,严肃认真地对待实验过程和实验数据,严禁伪造实验结果。同时,严禁抄袭剽窃他人的论文或科研成果,严禁提供虚假成果(包括论著及结题报告等)。此类情况一经发现,按实验室《学术道德规范及学术不端行为处理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三条 实验室固定人员在发表文章时应署实验室的名称(可与所在单位平行署名)。申请与本实验室相关的职务专利时,应署名本重点实验室为专利权人。实验室正式名称为:"古生物与地质环境演化湖北省重点实验室"。英文名称为:" Hubei Key Laboratory of Paleontology and Environmental Change (Wuhan Center of China Geological Survey)"。
第四条 在读研究生主要在本实验室完成的研究课题,其发表论文须将导师列为通讯作者(导师为实验室固定人员时按此执行),本实验室须列为完成单位或完成单位之一。
第五条 实验室固定人员应在每年12月15日前,将本年度已发表的专著、被录用论文、获得奖励或成果证书、授权专利等复印件、电子版文件交实验室相关负责人员。
第六条 实验室资助课题的结题成果报告按规定时间提交实验室相关负责人员,编入实验室年报。
第七条 论著与成果报告的作者及其排序应充分体现每位作者的贡献。论文如获基金资助,应予注明及提供相应的资助课题编号。
古生物与地质环境演化湖北省重点实验室学术活动管理办法
为保证实验室学术活动正常有序的开展,提高学术活动的质量,规范学术活动的组织,加强学术活动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加强学术联系,扩大实验室在国内、国际的知名度,开阔专业视野,了解学科动态,实验室将举办与“古生物与地质环境”相关的学术讲座活动,邀请国内外有影响的专家、学者来实验室做学术报告,及选派相关科研人员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进行学术交流。
第二条 实验室积极鼓励实验室人员(包括固定和流动人员)的学术交流,如日常学术进展报告、专题讲座及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情况介绍等。
第三条 为保证学术讲座活动的经常性和条理性,实验室于每年初制订本年度学术活动计划。
第四条 实验室每年于年中或年末开展一次面向全体在编人员并对外开放的学术交流活动(1-2天);实验室资助的课题负责人在课题周期内至少做学术报告一次。
第五条 对应邀来实验室进行学术讲座的专家、学者(已在本室做阶段性研究和访问者除外),由实验室支付部分费用,具体情况由室主任或室务会另行商定。
第六条 实验室内举行的学术活动,要求全体实验室人员积极参加。
第七条 每次学术活动资料由实验室相关人员整理,由实验室统一存档保管,以便用于上报材料、参考借阅等。
第二章 学术活动形式
第八条 实验室学术活动的形式主要分为室内学术活动、外出交流活动、野外考察活动或野外现场会。
1.室内学术活动:包含特邀专题报告或邀请学术报告;室内学术交流;开放课题申请与成果汇报等。
2.外出交流,包括国际合作与交流;国际短期访问、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等。
第九条 室内学术活动由实验室、武汉地质调查中心科技处、报告邀请人共同组织完成。基本组织程序是:首先由报告邀请人将学术交流计划提交给实验室负责人,并与实验室、科技处负责人共同商定具体活动时间和地点,由实验室秘书处具体执行。相关职责分别为:
1.实验室负责人:
(1)制定年度学术活动计划;
(2)安排、协调、组织学术活动全过程,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报告人、学术内容等;
(3)安排报告主持人;
2.武汉地质调查中心科技处:
(1)宣传、协调单位技术人员和相关项目组参加学术活动;
(2)协助单位相关项目组和报告邀请人进行学术交流与合作;
3.学术报告邀请人:
(1)将被邀请人姓名、职称或职务、单位、学术背景以及报告题目等提交给实验室负责人或秘书,并协商报告时间、地点等;
(2)提出报告人报告所需的硬件设备,如多媒体投影仪等;
(3)提出其它接待要求。
4.实验室秘书处:
(1)起草、打印、张贴学术活动公告,并记录存档;
(2)将公告提交上级科研主管部门一份;
(3)准备会场、报告设备、照相(录像)及其它相关活动等;
(4)报告结束后,清理会场、收还设备,发放劳务费(视需要);
(5)负责编写学术活动报道与总结材料。
第十条 出访或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
1.实验室人员需提交参加国外学术会议或出访活动申请,附上活动主办方邀请信或会议通知,在实验室报备后,按武汉地质调查中心外事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出访事宜。
2.实验室人员参加省外的学术会议,经相关领导批准同意后,需将活动主办方邀请信或会议通知在实验室及时报备。
3.实验室学术活动经费优先资助大会特邀报告、大会发言。出访或参加国外学术会议人员需在相关学术活动结束后3个月内,在实验室学术活动中介绍学术交流活动情况及成果。拒绝情况介绍者不得参加下次的外出学术活动。
4.出访者(参加国外学术会议)按武汉地质调查中心外事管理的有关规定,报送相关出访信息、成果等材料,并在实验室备案。参加国内学术交流活动后一个月内向实验室秘书处提交相关活动信息及材料,如活动报告、会议照片等存档。
古生物与地质环境演化湖北省重点实验室开放日活动规则
第一条 作为面向国内、国际开放的省重点实验室和科学研究、培养人才的重要平台与基地,为有效利用实验室各类资源,实验室需要有目的、有计划地进行全方位的对外开放,积极组织和参与各类开放日活动。
第二条 开放日活动的范围为国内、国际并重,以国内为主;对象为与实验室有学术往来的国内外各大高校、科研院所等学术团体,研究生、学生及各界群众,以及国家机关、政府部门和新闻界等。
第三条 实验室结合世界地球日、科技传播日、全国科普日等,每年制订年度开放日活动计划,组织参观和咨询、讲座等活动,并按规定向武汉地调中心和相关政府管理部门报备。
第四条 实验室根据活动参加人数和主题,做好与主题相关的准备工作,实验室相关人员必须在场,参与指导,并负责活动秩序维护。
第五条 参与实验室开放日活动的人员需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在实验室从事与开放日无关的活动,损坏仪器设备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 活动参与人员需要听从活动组织者的安排,保持实验室的安静和卫生。
第七条 开放日活动由实验室秘书处负责,实验室其他成员配合;做好活动中涉及的消防、交通等事务,提前与地方有关部门进行联络和申报。
第八条 秘书组负责开放日活动的宣传工作,包括活动前的海报、通知、活动中的资料、活动后的总结及意见反馈等。
古生物与地质环境演化湖北省重点实验室开放日活动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实验室的优良学风,规范学术行为,严肃学术风纪,强化科学道德与科研诚信建设,根据国家和自然资源部、湖北省、中国地质调查局相关科技工作者行为准则,特制定本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实验室所有固定人员、以实验室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访问学者等流动科研人员和开放基金资助对象。
第三条 实验室倡导严谨学风和学术诚信,坚持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宽容失败,反对学术活动中的各种学术不端行为。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本规定确定的程序,负责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并向实验室主任及武汉地质调查中心(中南地质科技创新中心)提交调查结论。秘书处作为日常执行机构,负责受理举报等日常工作。
第五条 秘书处根据本规定、学术委员会的调查结论及武汉地质调查中心(中南地质科技创新中心)的相关意见,提出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具体处理建议。实验室主任根据本规定、学术委员会的调查结论和秘书组提交的具体处理建议,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正式处理决定。
第六条 秘书处迅速、严格地执行实验室主任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决定,统一对外发布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结论和处理决定。
第二章 学术行为准则
第七条 在科研工作中及其他科技活动中,大力倡导学术争论,积极推动不同学术观点之间的自由讨论、平等交流与学术争鸣,不无端压制,更不进行人身攻击。
第八条 在学术成果(包括论著、进展报告与成果报告、专利、报奖等)中引用他人的思想、观点、实验数据、资料、结论或其他学术成果的,应当如实注明出处。
第九条 各类科研申报材料中的人员必须是实际参加的研究人员,不得为申报而加入无关人员。所有申报人员的资料必须真实,不得抄袭、剽窃他人论文、著作等科研成果,不得随意夸大或伪造有关人员的职称和学历等。
第十条 合作成果的署名人应对合作成果进行审阅,并声明对成果表达的思想、观点和结论同意和负责。
合作研究的主持人、成果的第一署名人或通讯作者对研究成果整体负责。
未参加研究或者仅从事辅助性、服务性工作的单位和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挤入排名顺序,侵占他人应得的权利。
任何人不得假冒他人对成果及学术承诺署名。
第十一条 科研学术评价过程应坚持程序公正、标准合理,采用同行专家评审制,实行回避制度、民主表决制度,建立结果公示和意见反馈机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评价过程。
第十二条 研究成果发表时,应以适当方式向提供过指导、建议、帮助或资助的个人或机构致谢,应按要求注明资助的基金类型。学术论文等成果不应重复发表。
第十三条 凡接受合法资助的研究项目,最终成果应与批准的申请书或资助合同书、批复的课题实施方案等相一致;若需修改,应事先与资助方协商,并征得其同意。
第十四条 科学研究应讲究科学精神,注重学术质量,反对粗制滥造和低水平重复,避免片面追求数量的倾向。
第十五条 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应当保证单位能够充分、有效地使用该成果,禁止将研究成果非法据为己有。在对内、对外的科技合作与交流及其他各种社会、经济活动中,要切实保守国家秘密和单位的技术秘密。
第十六条 在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技术交易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守信互利的原则,如实反映项目的技术状况及相关内容,不得故意夸大技术价值,隐瞒技术风险。要严格履行技术合同有关约定,保证科技成果转化的质量和应用的效益。
第十七条 在参与推荐、评审、论证、鉴定、答辩、评奖等学术活动中,行为人应坚持学术评价的客观公正原则,不得徇私舞弊或谋求不正当利益。
要实事求是、客观准确地提交学术成果总结、验收或鉴定报告,不得弄虚作假,夸大事实。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八条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和科研诚信、应受学术道德谴责并受相应处分的行为,包括剽窃、抄袭、私自署名、伪造、泄密、一稿多投等。
第十九条 将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实验数据、实验结论、其他学术成果和技术成果,通过不正当手段窃为己有,冒充为自己所创成果的行为,是剽窃行为。
第二十条 在成果中使用他人的学术作品时,不注明出处的,是抄袭行为。
第二十一条 未参加实际研究或成果创作而要求或者同意在别人成果中署名,或未经本人同意而私自在成果署名人不仅应对私自署名行为负责,而且应对成果本身负责。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属伪造行为:
1.在提交有关个人学术背景的报告中,伪造学历、学术成果的;
2.在提交有关个人学术背景的报告中,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学位证书、获奖证书或其他学术经历与能力证明材料的;
3.伪造或篡改实验条件、实验数据、实验过程、实验结论的。
第二十三条 违反国家和单位有关保密规定,未经单位科技处和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将应当保密的学术事项公开的,为泄密行为。
第二十四条 将同一稿件同时期两次或多次投送不同报刊或出版部门以求发表的,为一稿多投行为。
第二十五条 在学术委员会就他人有关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时,故意隐匿有关事实和证据的,属于包庇行为。
第二十六条 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包括夸大、炒作个人学术成果价值,谋取不正当利益;虚报或重复申报同级同类奖项;滥用学术信誉,在参与学术评价活动中徇私舞弊;故意干扰或妨碍他人的学术研究活动等行为。
第四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和认定
第二十七条 对实验室及相关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有权向实验室和学术委员会举报。举报的形式分书面举报和口头举报。
第二十八条 秘书处负责受理举报、记录在案,并及时通报学术委员会负责人。口头举报的,应将记录经举报人核实无误后由举报人签名确认。举报人要求保密的,应为其保密。
第二十九条 秘书处应设专人对案卷材料进行严格保管,任何人不得私自泄露有关案情材料。
第三十条 实验室和学术委员会在接到举报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指派两名或以上人员到相关部门核实举报事实,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及被举报人的申辩,并于14个工作日内学术委员会会议上(不少于半数委员)报告初步调查结果。经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的,予以正式立案。
第三十一条 由学术委员会正式立案的,应当书面送达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并要求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提供事实证据和相关证明。
正式立案后,学术委员会成立调查小组相关部门在30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向学术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就举报的事实作出明确认定或否定的说明。如有特殊情况,可向学术委员会申请延长调查时间。
学术委员会的报告应由多数成员通过并注明表决情况和分歧意见。
调查小组的调查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
当被调查对象涉及实验室负责人或学术委员会委员以及必要时,学术委员会可邀请单位内外有关专家组成专门调查组,独立进行调查。
第三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中与案件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亲属关系、指导教师与学生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举报人或被举报人若有充分理由证明上述机构人员中有不宜参加调查或审议的,经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批准,可以要求有关人员回避。
第三十三条 在受理举报、获取证据、调查处理过程中,实验室及相关方面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举报人、证人和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在接到调查结果的书面报告后,应及时分发给有关委员,并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议,做出明确的调查结论。
学术委员会在审议中,应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并分别听取举报人、证人、被举报人的陈述。
实验室的有关人员可以列席审议。
学术委员会的调查结论,由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人数通过有效。
第三十五条 秘书处应在收到学术委员会调查结论后7个工作日内,根据本规定及武汉地质调查中心(中南地质科技创新中心)领导小组的意见,提出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具体处理建议。
第五章 处理和申诉
第三十六条 学术不端行为受到道德上的谴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的,由有关司法部门或行政部门处理,违反有关项目管理规定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处理,但均不能免除单位的处分。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相应处理。
第三十七条 对于侵犯他人著作权、名誉权或专利权的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民法通则》和《专利法》等有关法律中的条款,当事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对于违背职业道德,违反本规定的实验室人员,将依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处理方式包括:实验室范围内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对其所从事的学术工作,可采取暂停、终止科研项目并追缴已拨付的经费,撤销其因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而获得的有关学术奖励、学术荣誉及其他资格。如当事人的行为侵犯其他个人或单位的权益,在给予上述处分的同时,责令其向有关个人或单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作出,也可以并用。
第三十九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在读研究生,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处理方式包括:实验室范围内通报批评、警告、记过、留室察看、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撤销获得的有关奖励或其他资格。如当事人的行为侵犯其他个人或单位的权益,在给予上述处分的同时,责令其向有关个人或单位公开赔礼道歉,补偿损失。对于在读期间违反本规定的已毕业研究生,将依照问题的严重程度,给予追加处分,并通报其所在工作单位。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作出,也可以并用。
第四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实验室人员或学生的处分期限,一般为2-4年。在处分期限内,无申请及获得相关学位资格,无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资格,无晋升工资资格,无申请科研项目和学术奖励资格。处分期满,经有关职能部门审查,确认其在受处分期限内能够认识错误,并有改正错误的实际行动,未发现新的违规行为,即可获得原有各项资格及权限。
第四十一条 秘书处在接到经由学术委员会报送的学术道德调查报告和有关职能部门的处理意见后,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处理决定书面送达被举报人、证人和举报人,10日内如无申诉则由实验室公布处理决定。
第四十二条 举报人或被举报人为单位职工,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处理决定后10日内向有关职能部门书面申请复议。单位办公会在30日内对案件作出复议或不复议的决定。
第四十三条 经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调查审议,确认举报失实的,实验室及相关方面有义务维护被举报人的名誉和其他权益。
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的举报人,由有关职能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古生物与地质环境演化湖北省重点实验室年度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发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热情,鼓励创新,加强责任意识,提高实验室运行效率,每年对实验室成员考核,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适用于古生物与地质环境演化湖北省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特聘研究人员及其他流动人员。
第三章 考核原则
第三条 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以考核制度规定的内容、程序与方法为准绳。
第四条 考核力求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来进行。
第四章 考核周期
第五条 考核周期为自然年。
第五章 考核办法
第六条 对实验技术人员,应按实验室人员岗位责任制及有关的规章制度的基本要求,以工作中履职尽责和工作绩效情况为主要依据,进行全面考核,即考德、考勤、考能、考绩。考核等级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不合格或连续两年考核基本合格者,退出实验室人员序列;考核优秀者,在申请省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时予以优先考虑,并可向武汉地调中心推荐为优秀职工候选人。
1.考德。主要看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和工作态度,考核其是否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技术,改进工作作风和工作态度;作风正派,遵纪守法,顾全大局,团结工作。
2.考勤。主要看是否认真执行上、下班制度等规章制度,并接受监督检查。
3.考能。主要看实验技术水平与管理水平,独立工作能力和创造精神,考核对基本实验理论和实验技术、实验室管理业务掌握的深度和广度;分析和处理有关技术问题的能力;编写的实验技术报告或论文的水平和价值。
4.考绩。实验室人员取得的工作业绩,包括发表的论著、编写的实验技术报告数量与质量,基金经费使用是否合理,是否符合中国地质调查局和武汉地质调查中心的相关财务制度。